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省局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水平,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成果,促进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文明委相关文件精神及省文明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精神文明建设是气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文明单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证创建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省局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省人影办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研究,狠抓创建任务的落实。党政工团等部门齐抓共管,干部职工共建共享。
第五条在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省人影办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二、组织领导
第六条省局文明委是省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省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省局党组领导及省文明委、省直文明委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局文明委的职责
(一)研究、决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制定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计划和措施,总结交流经验。
(三)组织协调各单位,共同搞好文明单位创建的各项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对《细则》等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
(六)及时主动地向省文明委、省直文明委和中国气象局文明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八条省局文明委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委员分工和部门(单位)职能相结合,各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局文明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一把手是文明单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领导和党支部要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切实按照文明委的要求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要把能否抓好文明单位创建作为衡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水平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
三、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标准
第十条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集体标准
(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把文明单位创建与本单位、本部门中心任务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省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有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单位各项业务工作、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业绩突出。
(二)认真落实省局文明委安排的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规范、健全,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局文明办报送。积极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各项创建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科学管理,办公秩序良好,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
(三)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切实加强对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
(四)环境整洁优美,室内外卫生状况良好。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窗明桌净,无灰尘,达到净、齐、美。
(五)干部职工中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个人标准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守纪律,讲规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执行力强,在做好本职工作和落实文明单位创建任务中成绩显著。
(二)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强,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扶危济困、助人为乐;踊跃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种文体及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参与意识,在干部职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模范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积极传播文明风尚,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四)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全年出勤率在95%以上。
(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乱吐痰,不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办公室物品摆放整齐,做到净、齐、美。
四、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评选程序
(一)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由省局文明办印发通知,对评选工作进行部署。
(二)评选名额。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集体的比例不超过30%;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个人的比例不超过在职职工数的15%。
(三)逐级推荐。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省人影办对照先进集体评选标准,向省局文明委提出自荐申请;先进个人由本单位根据评选标准,组织推荐人选,将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局文明办。
(四)省局文明委召开会议,听取省局文明办关于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情况的汇报,研究审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通报表彰。
五、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表彰与奖励,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获奖单位和个人,由省局文明委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已被表彰的予以通报取消荣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省局文明委研究,根据问题的严重性扣除责任人相应的文明奖。
(一)无故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刑事、治安、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纪律、违背社会公德不够纪律处分条件,但给文明单位创建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参加封建迷信和黄、赌、毒及邪教组织活动被提出批评或处罚的;
(五)发生吵架、骂人、打人现象的;
(六)有旷工或迟到、早退现象被通报批评的。
六、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全局实行统一刷卡的考勤制度,职工出勤情况每月统计一次,由省局文明委6个督查组轮流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科学管理,坚持原则,促进创建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省局文明委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并公布结果,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八条广大职工要树立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积极参加各项创建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提高。要积极向单位领导和文明委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省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七、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局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